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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施行,上海发布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 月 1 日起,《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正式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7 月 31 日。该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医师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

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介绍,《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上海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此前,上海已实施《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衔接。

相比此前版本,新《裁量权基准》主要有几方面变化:

一是违法行为范围进一步调整。文件将违法行为细分为 15 类,并新增「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情形。

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非医师行医

二是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裁量权基准》将原有「裁量基准情节」「裁量幅度」等表述调整为「违法行为情形」「处理、处罚标准」,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处罚标准进行更明确的对应。

三是强化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对于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人群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文件规定适用更严厉的处罚标准。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裁量权基准》还增加了「泄露亡故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情形,将相关行为纳入医师行政处罚范围。

图片、信息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策划:丁二丫|监制:islay

题图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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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丁香园 编辑:we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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