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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当事医生刑拘 1 年后,首次发声

本文作者:iroka、丁二丫

一次漏诊,医院被判赔 146 万。两名涉事医生被警告、暂停执业 6 个月,首诊医生甚至被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近日,江西省的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引起热议。

7 月 14 日,当事医生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医师韩杰,在丁香园社区发帖,还原患儿就诊全过程。在文章中,韩杰写道,「事情最终走向完全超出我的预期,我本人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背负刑事追责,这样的结果让我难以接受。」

据韩杰所述,自己被逮捕后,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第一时间与其解除了聘用关系。关于解除聘用的具体时间、依据及程序,截至发稿,医院方面尚未作出回应。

这起案件,也将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追责问题重新推至公众视野。

相较于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而本案中,一名首诊医生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当医生个人的诊疗过失、医疗机构的夜间检查与会诊条件,以及患儿死因和刑事因果关系的争议交织在一起,司法机关应如何判断有关行为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入罪标准?临床医生又应如何识别和应对诊疗活动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致命 10 小时

据报道,2024 年 2 月 15 日晚,患儿开始感到腹胀、不适,于是第二天清晨,家长带着患儿去了抚州一家三甲医院,诊断为「胃肠型感冒」,便开药回家观察。

16 日晚饭后,患儿开始呕吐。到第二天凌晨症状加重,家长便带患儿来到了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当时值班的便是韩杰医生。

从凌晨 3 点被送入医院,到下午转院途中病情急剧恶化,再到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患儿生命最后的 10 个小时,成为后续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审查的核心。

2024 年 5 月,抚州市卫健委委托抚州市医学会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普通外科诊疗常规,存在 3 个方面的过失:

在患儿入院后未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且病历中没有任何腹股沟区的描述,导致漏诊腹股沟嵌顿疝;患儿肠梗阻未及时解除,引起病情恶化;

医方考虑患儿有肠梗阻后未请外科会诊;

医方与患方沟通不足,对患儿转诊的时机及安排不当。

最终,鉴定意见认为,这些过失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份鉴定意见也成为后续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依据,案件责任认定从医疗机构赔偿责任,进一步延伸到了涉事医生个人的刑事责任。

据韩杰所述,自己在被刑事追责之前,并没有实际参与前期民事诉讼和医疗事故处理,「前面的事情都是医院在做,我一直没参与。直到刑事程序启动后,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严重不负责任,是如何被认定的?

综合二审判决书,检察机关与法院并非仅因患儿死亡,或医院已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便直接推导韩杰构成犯罪,而是围绕诊疗义务、风险认知、行为持续时间及死亡因果关系四个环节,论证其行为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

丁香园根据判决书整理制图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刑法》第 335 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进一步列举了七类「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丁香园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整理制图

本案被检法机关归入其中第六类,即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因此,本案真正的分歧,并不只在于韩杰是否存在诊疗过错。韩杰本人也承认,没有对患儿腹股沟区进行检查。

争议的核心,是这一遗漏是否已经严重到跨越一般医疗过错、行政违法、医疗事故的边界,进入刑事犯罪;而医院整体的医疗责任又能否被具体、充分地归责于韩杰个人。

针对此争议,丁香园特邀 北京天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泉、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中直 作出以下 4 点拆解分析。

第一,是否违反了明确、基础的诊疗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韩杰在已经诊断患儿存在肠梗阻后,应当继续寻找梗阻原因,对腹股沟区进行查体,完善 B 超、CT 等必要辅助检查,并及时请外科会诊。

判决书援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及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证言指出,嵌顿性腹股沟疝是引起小儿肠梗阻的常见原因之一,通过暴露、触诊腹股沟区或进行影像学检查,可以帮助排查。韩杰因患儿没有明显腹痛、哭闹,也没有疝气既往史,便主观排除了外科情况。法院据此认为,这不是完成规范检查后出现的判断错误,而是在必要检查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作出的经验性判断。

韩杰及其辩护人则提出,法院援引的部分技术规范主要针对小儿外科,临床指南具有指导性质,不能当然等同于刑事立案标准所称「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但二审法院未采纳这一意见,认定腹股沟区检查属于面对小儿肠梗阻患者时应履行的基础诊疗义务。

张永泉律师认为,韩杰发现肠梗阻后,未在合理时间内进一步明确病因,认定「其存在诊疗过错」并无明显障碍。

但他同时强调,「医疗过错、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属于不同层次。存在医疗过错,甚至构成医疗事故,都不必然意味着构成犯罪。」

刘中直律师也指出,刑事司法不能仅凭医疗事故等级和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推导其中某一名医生个人已经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医学鉴定可以证明诊疗存在问题,但个人刑事责任仍需根据其具体职责、行为及实际履职条件单独判断。

第二,已经记录相关风险,却没有落实排查。

二审法院特别关注了韩杰的专业经验和病历记录。

判决书显示,韩杰具有数年儿科工作经验,此前也接诊过小儿肠梗阻患者。他在首次诊疗计划中写明,应「高度警惕坏死性肠炎、肠套叠、嵌顿疝及感染性休克」;上午的病程记录再次写道,患儿病情仍然严重,随时可能恶化,需要警惕肠套叠、肠坏死和感染性休克。

法院据此认定,韩杰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外科急症的可能,而是具备预见风险的专业基础,也在病历中作出了相应提示,却没有通过腹股沟查体、影像学检查或外科会诊进一步验证和排除。

这一点成为法院评价其主观过失程度的重要依据。

对此,张永泉认为,这些病历记录对韩杰较为不利。

医生一旦在病历中写明需要警惕某种严重疾病或并发症,原则上就应当留下与之对应的检查、观察、会诊、告知或者交班记录。「如果韩杰主张家属拒绝查体,或者自己已经将病情和相关风险完整交代给接班医生,就需要病历、交班记录、录音或监控等客观材料支持。事后仅凭口头陈述,很难对抗现有病历和鉴定意见。」

第三,八小时内未升级处置,但后续责任并非只涉及一人。

二审判决书认定,患儿凌晨 3 时许入院,韩杰至上午 11 时许离开医院。在约 8 个小时内,他除输液等保守治疗外,没有进一步排查小儿疝气等外科情况,也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

法院因此认为,这不是一次接诊中的瞬间疏漏,而是在已经认识到病情可能恶化后,持续未履行必要诊疗义务。

这一认定也是本案争议最集中的部分之一。张永泉认为,上午 8 时交班后,上级医生罗刚已实际参与查房,并承担住院部值班职责。此后患儿的病情观察、检查安排和治疗方案调整,已不完全由韩杰一人控制。

「韩杰对交班前的漏诊和延误存在责任,但后续诊疗责任并不只涉及他一个人。将交班后的全部风险继续归于首诊医生,需要有更充分的职责依据。」

刘中直同样指出,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主要评价的是「医方」或者「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的整体诊疗行为,而刑事责任必须具体落实到个人。

判决书显示,上级医生罗刚受到警告和暂停执业 6 个月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理层面,相关部门并未将全部诊疗过错仅归于韩杰一人。

而刑事审查,仍需进一步区分:

韩杰在首诊和交班前违反了哪些义务?

交班后罗刚是否形成新的、独立的观察和处置义务?

医院在人员配置、辅助检查、科室会诊及转诊安排方面又承担什么责任?

首诊负责制的目的,是防止患者在科室和医生之间被推诿,而不是意味着首诊医生在有效交班后,仍需对其他医务人员后续形成的全部诊疗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医院诊疗过错与死亡有关,但个人刑事因果关系仍有争议。

判决书认为,患儿到达江西省儿童医院时,右侧腹股沟已经发现嵌顿性腹股沟疝,最终死亡诊断包括肠梗阻、感染性休克和多脏器功能衰竭。

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和医护人员证言,法院认定韩杰的漏诊和不合理治疗延误了病情,使患儿丧失关键救治时机,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张永泉认为,韩杰的延误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但患儿死亡前还经历了接班医生继续观察、病情恶化、外科咨询和自行转运等多个环节。即使韩杰存在过错,也应当区分其他医生及后续处置对死亡结果产生的影响,不能将整个后果集中归责于一人。

刘中直律师则将争议集中在两个时间点:嵌顿性腹股沟疝何时形成?死亡的直接机制究竟是什么?

「没有尸检,就难以准确判断嵌顿疝是在韩杰接诊前已经存在,还是在住院观察或转运过程中形成、加重。医疗鉴定可以作出高度可能性的专业判断,但刑事定罪还需要审查,这种可能性判断能否与其他证据共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因果关系争议并非简单的「有无关联」。医疗事故鉴定回答的是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参与程度,刑事裁判还需要回答,具体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达到重大过失程度,以及这一行为是否足以承担死亡结果的个人刑事归责。

三个未解疑点

以上 4 个争议讨论,进一步指向三个刑事司法层面的疑点。

第一个疑点是,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和法院如何建立起了判决的证据链?

在医疗纠纷死亡案件中,尸检主要用于明确死亡原因、排除其他可能死因,并为判断疾病发展过程及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提供医学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规定期限内进行尸检。[3]

图源:参考资料 3

张永泉表示,尽管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医疗纠纷死亡案件必须尸检,但在司法实践中,尸检常被认为是查明死因的「金标准」,具有高度不可替代性。

「即使是现代的虚拟解剖,也无法完全替代法医的实际尸检,因为身体作为一个『黑箱』,只有打开才能明确细微病变。」

而根据韩杰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本案中鉴定机构并没有对死亡患儿进行尸检,这一点也成为案件后续争议的焦点之一。

「没有尸检,就回答不了一个影响判决结果的核心问题:嵌顿疝是什么时候形成的?是在韩杰医生接诊的时候就已经存在,还是之后慢慢发展的?」

那么,在尸检缺如的情况下,本案的相关证据链是如何形成的呢?

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因为没有进行尸检,鉴定专家主要是根据现有的鉴定材料以及现场调查得出的结论。

刘中直表示,由于办案人员通常缺乏医学专业背景,难以独立对复杂的诊疗过程进行专业判断,因此往往会机械地采信医学会给出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行政认定。

「正常的刑事司法流程应当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对包括行政认定在内的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而不是机械地将医学会的主责认定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刘中直指出,「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以鉴代审』的现象,其实非常普遍。」

第二个疑点是,患儿最终死亡,到底是因为疾病本身发展太快,还是因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延误?

张永泉指出,本案争议的关键并不只是患儿是否死于嵌顿疝相关并发症,而是需要进一步判断,如果韩杰在接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疾病,患儿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避免可能。

「这个归因问题至关重要。如果漏诊并不直接导致死亡,或者即便确诊也无法挽回生命,那么刑事责任的逻辑前提将不复存在。」

本案一审认为,韩杰作为首诊医生未按常规检查腹股沟部位,导致漏诊了嵌顿疝,这一行为直接延误了抢救时机并最终导致死亡。

嵌顿性腹股沟疝,是指在腹股沟区域发生的腹外疝,内容物在疝环处受压,不能还纳。[4]嵌顿性腹股沟疝是外科常见急症,若处理不及时,可能进展为绞窄性疝,病死率可达 2.6%~9.0%。[5]

刘中直指出,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做好交接班记录,保障诊疗连续性。而《儿科学》诊疗规范,机械性肠梗阻需在 6 小时内明确病因,韩杰交接班时间是在早上 8 点,患者是在凌晨 3 点 50 分入院。

还有一个未厘清的问题是,在转院途中出现病情恶化,是否属于影响死亡结果的独立因素?

根据公开信息,患儿在离开健强第五医院后,由家属自行驾车前往江西省儿童医院,并在途中出现意识丧失和心跳骤停。

「刑事司法要求证据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张永泉表示,「患儿家属是自行转运,没有专门的医疗救护设备和医护随行,在长达两小时的转运途中,患儿的体征变化和医学观察是完全缺失记录的。那么,患儿病情是否可能在转运过程中进一步恶化,甚至影响最终结局?这个重大疑点是没有查清的。」

医疗事故罪的边界

韩杰案之所以持续引发争议,并不是因为临床医生拒绝承认其中存在诊疗疏漏。

相反,无论是判决书、两名律师的分析,还是医生群体的讨论,都指向同一个事实,在已经发现小儿肠梗阻后,未完成腹股沟区检查、未及时明确病因和请外科会诊,确实是本案中无法回避的专业过错。韩杰医生本人也认可这件事。

但这并不是医生们真正担忧的。

医学科普博主庄时利和认为,这个案件之所以会引发这么大讨论,原因在于医生是否应当因为医疗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仅仅是医院被罚款、医生被停职甚至开除,这些都是大家预料之中的,北上广很多三甲医院每年都有不少医疗纠纷闹到法院前阶段(大多数是调解解决的)。」

「但这个案件把医生可预期的从业风险变成了没有终点的风险,而医生对于这两种风险的反应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庄时利和提出疑问,「查体不全」这种技术性疏漏,与「漠视生命」这种主观意愿,到底能不能划上等号?「我个人认为不能,但我说了不算。」

最后,两位律师指出,本次案件给临床医生带来的几项现实参考。

第一,重大不良事件发生后,应尽早了解个人在纠纷中的法律位置。

尤其当鉴定意见涉及漏诊、延误、未会诊、未转诊或者违反明确诊疗规范时,不宜完全依赖医院统一处理,应尽早取得独立的医学和法律意见。

第二,病历中的风险判断必须与实际处置相互对应。

写下「警惕嵌顿疝」「随时可能恶化」,却没有留下检查、复评、会诊、告知或交班记录,可能被理解为已经认识到风险却未采取措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负有如实填写、妥善保管病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病历资料。

第三,把患者拒绝检查、家属不配合以及资源受限写清楚。

若患者拒绝查体、影像检查、转院或救护车转运,应记录建议内容、潜在风险、拒绝原因、沟通过程和在场人员,而不能只在事后口头说明。

第四,交班不是一句「已交接」。

对危重、诊断未明或存在恶化风险的患者,应明确记录尚未排除的疾病、待完成的检查、复评时间、会诊和转诊条件。国家卫健委将首诊负责、值班和交接班列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目的正是确保诊疗责任连续、信息完整传递。

事实是,如果医院整体诊疗责任可以直接转化为首诊医生个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医疗事故罪的边界就可能从极少数重大失职,扩展到更多常见的漏诊、误诊和延误之中。这种不确定性未必会自动换来更安全的医疗。

韩杰案最终留下的,不只是一个医生是否应当被判刑的问题。

它更关乎,在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临床环境中,法律应如何既保护患者,也避免让每一次不良结局都成为医生无法预知终点的刑事风险。

监制:islay

题图来源:丁香园社区

参考资料:

[1]https://www.dxy.cn/bbs/newweb/pc/post/53484886

[2]https://mp.weixin.qq.com/s/EPRgzF6OvQCiL7R_oIl5Qg?mpshare=1&scene=1&srcid=0803k80ssONmHeNuGyBg9bSB&sharer_shareinfo=2a00b67d03548b831affe0f8c1ffe021&sharer_shareinfo_first=6f060ba9219f2d4c4b5d16b76b5d6fb9&version=5.0.9.99905&platform=mac

[3]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8/31/content_5318057.htm

[4]https://newdrugs.dxy.cn/pc/guide/pXV6Vks837JjF2w9NKL0gNw?cid=ce12ccaf-467a-48f0-8749-dcf5c23d1be6&rid=314b03307cc277f7121505305081c502bec060cfad1801bbc929fbff5b4ec3c4

[5]https://newdrugs.dxy.cn/pc/guide/prScYfZGBR8iJk20_qjvcKQ?cid=ce12ccaf-467a-48f0-8749-dcf5c23d1be6&rid=ae8fb2919c5cd711bb063c41d813744dc511e866dcfeb0fb1a353cb101c44b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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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丁香园 编辑:we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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