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晚间,ST 永悦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实际控制人李翔涉嫌泄露内幕信息被处以400万元罚款。
告知书显示,此次处罚涉及两段内幕信息。
其一,永悦科技及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年 5 月 31 日至 8 月 28 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9 月 11 日。
公告显示,陈翔于 2023 年 5 月认识了李某。2023 年 5 月至 6 月,李某经常与陈翔联系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 6 月 14 日,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6 月 23 日,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
其二,2023 年 9 月 18 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披露了《销售合同》解除及双方合作终止等情况。永悦智能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 3 亿元《销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该进展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至 9 月 18 日。
9 月 13 日上午 12 时 57 分左右,陈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
对于上述行为,证监会做出如下处罚:
一、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 万元罚款;二、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陈翔处以 40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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